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罚〔2022〕1-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茁悦食品商行(李玉岩) |
注册号 | 92120105MA06EM2792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玉岩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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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2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1-11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茁悦食品商行(李玉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EM27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玉岩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LSD1121128、LSD1121130、LSD1121132)及相关材料,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扁桃仁(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上海天昆百果食品有限公司、散装称重)及兰花豆香辣味(标称生产企业:安徽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6日)、兰花豆牛排味(标称生产企业:安徽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29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抽检同批次扁桃仁58.5斤,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从天津茁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扁桃仁,当时共购进10箱(10斤/箱),购进价格每箱378元,共计3780元。于2021年10月16日从天津茁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兰花豆香辣味及兰花豆牛排味,各购进10箱(10斤/箱),每箱100元,共计2000元。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扁桃仁的霉菌项目以及涉案兰花豆香辣味、兰花豆牛排味的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涉案扁桃仁中41.5斤以39元/斤的价格卖出,其余58.5斤被扣押,货值共计3900,违法所得49.8元;涉案的两种口味的兰花豆全部以10.5元/斤的价格售出,货值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100元。所有商品货值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49.8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李玉岩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LSD1121128、LSD1121130、LSD1121132)及相关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天津茁尔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进货单;6、发往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及回函。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1-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被抽检食品期间,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办案部门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抽检不合格扁桃仁58.5斤,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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