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辰萍快餐店(管沛辰)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27 10:0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2-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辰萍快餐店(管沛辰)

注册号

营业执照92120105MA07BWF812

单位

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26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2-4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辰萍快餐店(管沛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5MA07BWF81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沛辰

2022年3月4日,望海楼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单,举报人称其在当事人处订购外卖,餐到后发现当事人随餐发送印有“好评返现”样式的小卡片,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举报人在好评后添加当事人微信,当事人未通过,未向举报人返现,欺骗消费者,因此来电进行举报。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3月6日,望海楼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的外卖包装内发现印有“好评返现”样式的卡片,当事人陈述了其在销售外卖过程中采取了好评返现的经营形式,且已向部分消费者兑现返现的事实。检查当日,当事人停止在销售外卖的过程中随餐发送“好评返现”样式卡片的行为。

2022年3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该举报线索移交执法支队调查处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依法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钟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7BWF812。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经查,当事人与济南宋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宋老妈合作协议》,自2021年6月份开始在饿了么、美团两个线上订餐平台销售济南宋老妈品牌秘制排骨饭等外卖产品,网店名为宋老妈秘制排骨米饭(河北区店),不设有堂食。

据当事人陈述,济南宋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了相关通知以及“好评返现”样式卡片的电子版模板,通知内容大致为各加盟商可以自愿开展好评返现活动来提高销售量及好评度,每单好评可返现3至5元,由加盟商自费补贴。

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2月中旬暂停营业,恢复营业后,为提升网店的销售量及好评度,当事人自行联系一文印社印制了其使用的“好评返现”样式卡片。该卡片分为正反两面,正面印制:“宋老妈 山东名吃”、“酱骨品牌领导者”、“济南宋老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字样及全国加盟电话;反面印制:“好评得好礼”、“上传3张以上清晰美观的产品并发放20字以上的好评文字即可扫描二维码添加获得5元返现红包”、“你消费,我买单”的字样。

自2022年2月21日起,当事人在打包平台订单的过程中,将印制好的“好评返现”样式卡片放入打包袋内,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添加当事人的微信,将按卡片上要求的评价截图发给当事人后,由当事人以红包的形式进行返现。至2022年3月6日,当事人停止在销售外卖的过程中随餐发送“好评返现”样式卡片的行为。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印制“好评返现”样式卡片200张,随餐发放了100余张,共向22人次兑现了返现红包,每人次返现5元,共计返现110元。

根据当事人向22人次兑现返现红包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办案部门认为上述22人次中大部分消费者作出好评的目的是为了兑换返现红包,而非基于对当事人经营外卖产品的口味、质量等所作出的真实、客观的评价。

另查明,当事人自入网经营以来在美团平台收到评价2063条,其中好评1930条;饿了么平台收到评价1262条,其中好评1169条。综上,当事人网店在上述两个平台共计收到评价3993条,其中好评共计3099条。

因美团平台未提供相关的查询功能,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饿了么平台客户端查询了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6日,当事人实施好评返现行为期间网店每日的销量情况、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原因2022年1月至2月中旬未营业),当事人未实施好评返现行为期间网店每日的销量情况以及2022年3月7日起,当事人停止实施好评返现行为后网店每日的销量情况,对比显示以上三个阶段当事人网店的销量情况未产生明显变化。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管沛辰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宋老妈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使用的“好评返现”样式卡片正反面复印件、当事人向22人次兑现返现红包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采取“好评返现”的形式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况;

3、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饿了么平台客户端查询并打印的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6日,当事人实施好评返现行为期间网店每日的销量情况截图、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原因2022年1月至2月中旬未营业),当事人未实施好评返现行为期间网店每日的销量情况截图以及2022年3月7日起,当事人停止实施好评返现行为后网店每日的销量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在采取好评返现经营行为前、中、后三个阶段网店每日销量的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手机客户端查询并打印的当事人自入网经营以来在美团及饿了么线上订餐平台获得评价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自入网经营以来获得评价的具体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2-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好评返现”的经营方式,使得部分消费者作出好评的目的是为了兑换返现红包,而非是基于对当事人经营外卖产品的口味、质量等所作出的真实、客观的评价,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首先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自身违法行为。其次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期间共向22人次兑现返现红包,共计返现110元,金额相对较低;通过比对,当事人网店在采取好评返现经营行为前、中、后三个阶段每日销量未产生明显变化;且当事人自入网经营以来在美团平台及饿了么平台共计收到好评3099条,其中涉及通过“好评返现”形式取得好评22条,占好评比例的7‰,比重较轻,以上均表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