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磊玉饮品店(赵磊)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21 09:3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22〕1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磊玉饮品店(赵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1L849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白大道联建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磊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白大道联建路75号

2021年11月1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有两盒川贝母,一盒已开封,剩余半盒,另一盒未开封,经询问为生产经营的“川贝枇杷烤梨”的原材料之一。现场食品加工制作环境良好。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0日开始在饿了么平台(网店名:刨大人冰品烤梨(宜白路店))上架“川贝枇杷烤梨”饮品。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从淘宝网一家名为“鲍小妞”的网店购买了2盒川贝母,用于制作“川贝枇杷烤梨”。川贝枇杷烤梨主要是用梨焖熟,加入白糖、银耳、枣、枸杞、川贝母共同制作的自制饮品,不是加热烤熟。其中川贝母的使用量为每一杯饮品(750ML)中加4-5粒,约1-2克。截至被检查下架该产品止,共制作销售了31个,单价21元,货值金额共651元。剩余原材料为1.5盒川贝母。因川贝母为中药材,在国家药食同源目录中,川贝母为仅可在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而当事人用于普通食品中,且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我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销售“川贝枇杷烤梨”的事实情节;《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川贝枇杷烤梨”的具体情节。
本局于2022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
鉴于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经营时有意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时间较短、数额较小,在了解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及时下架该产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第3项:“(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1元;
2.没收原材料1.5盒川贝母;
3.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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