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21〕8号
当事人:天津市宜景菜市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713728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洁路宜景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学嵘
2021年11月19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4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菜市场内经营户收取电费,于2019年1月开始以每月用户实际用电量,电费按照0.86元每度收取、服务费按照0.64元每度收取,分为两栏给市场内商户开具收据。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规定,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的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自2021年3月1日至今未加收与用电量挂钩的服务费。当事人天津市宜景菜市场测算完成应退款116084元,截至2021年10月底前已完成退款112436元,至今,尚未退还3648元。铁东路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限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1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责令退款期间,因商户退租、电话无法联系等情况未退回剩余36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2.2021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对市场内商户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转供电中收取服务费的相关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向电力局缴纳电费明细,证明当事人缴纳电费的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宜景菜市场用电退费明细表、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发票底联,证明当事人在向菜市场内商户转供电中多收取的费用情况及退费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和市场内商户签订的退费说明,证明当事人已退还电费的情况。
本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案违法所得116084元。
当事人自查发现未按照政府指定的电价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后积极响应国家退费政策,于2021年9月30日在市场内张贴电费差价退还通知,至2021年10月底前已大部分将多收费(112436元)退回完毕,剩余3648元因为商户退租、无法联系等情况未进行退回,当事人已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积极联系商户退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且于立案前已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48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