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迎贤道分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29 09:50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22〕2号
当事人: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迎贤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000MA05LAM54E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宁宇家园9号楼/配3-112、1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关玥

2021年10月29日,举报人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到铁东路市场监管所举报,其在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迎贤道分公司食用的食品中混有异物。执法人员受理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照片及民事判决书后,询问当事人,该判决书叙述的事实情节属实,该公司未上诉。
经查:2021年5月23日,举报人刘某在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迎贤道分公司就餐,第一次购买了“超香汉堡8件套及薯霸王”,花费46.4元。第二次购买了“美式鸡排堡4件套”,花费19.9元。在刘某第二次购买套餐后,在用餐过程中,称其妻子发现所食用的汉堡中有丝状物存在。后就此事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0月12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初609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判决当事人赔偿举报人。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已对其进行规范改正。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本案货值1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现场情况和货值情况;3、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初609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案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2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函,申辩内容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应是客观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如果是推定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故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并不能作为对其餐厅处罚的依据,不应对其餐厅进行行政处罚。本局对该申辩意见未予采纳,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十条原文: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回复诉讼。故本案证据“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初6092号]”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依据错误,我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第3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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