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河北区唐玉珍香烟店(唐玉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处罚决定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9-09 14:18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罚〔2022〕1-2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唐玉珍香烟店(唐玉珍)

注册号

92120105MA06U3TRXD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剑南春”白酒(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8月23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1-27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唐玉珍香烟店(唐玉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U3TRXD

2022年7月15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对天津市河北区唐玉珍香烟店(唐玉珍)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二楼仓库左侧柜子中的“剑南春”白酒(38°500ml)3瓶(其中一瓶包装已经破损,不具备售卖条件)、“剑南春”白酒(52°500ml)1瓶及二楼仓库地面上的“泸州老窖特曲”白酒(52°500ml)6瓶,共计3种,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10瓶白酒予以扣押,并于2022年7月18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2022年7月15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店铺二楼仓库左侧柜子中及仓库地面上发现上述白酒。当事人称这批白酒是其朋友作为礼物赠送给其父亲,来源无法查清,故并无收购价格,收到这些酒后一直放在仓库中并未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电脑系统扫描商品标码后显示“剑南春”白酒(38°500ml)售价为380元/瓶、“剑南春”白酒(52°500ml)销售价格为460元/瓶,并未发现“泸州老窖特曲”白酒(52°500ml)销售价格,同时店内无同款商品销售。综上,因其一瓶“剑南春”白酒(38°500ml)包装破损,不宜销售,“泸州老窖特曲”白酒未有同款商品在售,鉴于此,执法人员认定“剑南春”白酒(38°500ml)2瓶,“剑南春”白酒(52°500ml)1瓶为库存待售商品。其余7瓶扣押白酒待扣押期限届满后,监督其销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2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经营者唐玉珍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对杨某的询问调查笔录;4.该批酒的照片复印件及其店内电脑系统中扫码显示的价格照片复印件;5.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1-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货值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的第3条第1、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情形,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剑南春”白酒(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