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区淘码百货商城(周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9-06 17:2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3-2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河北区淘码百货商城(周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05MA07HW6X13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966件(详见财物清单(津市监北稽强制〔20223-3号));2.罚款106370.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96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3-21


当事人:天津河北区淘码百货商城(周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7HW6X13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增产道10-8

经营者:周欢

身份证号码:***

2022717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的投诉,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增产道10-8的天津河北区淘码百货商城(周欢)销售的产品,侵犯其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发现, BOYadidasNIKE品牌服装及LOUIS VUITTON品牌皮包,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20227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当场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

经查,202271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⑴BOY长裤284条;⑵BOY T410件;⑶BOY上衣175件;⑷adidas 短袖上衣683件;⑸adidas长袖上衣211件;⑹adidas防晒上衣297件;⑺adidas长裤1021件;⑻adidas运动鞋22双;⑼NIKE长裤470条;⑽NIKE运动鞋84双;⑾LOUIS VUITTON包(5805240个;⑿LOUIS VUITTON包(5804876个;⒀LOUIS VUITTON包(5800240个;⒁LOUIS VUITTON包(80530103个;⒂LOUIS VUITTON包(5805050个。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货情况为当事人供述从广州***批发市场购进,但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销售情况为当事人依托快手平台直播销售,直播主持人为***(身份证号:***,用户名为“天津御弟哥哥”,用户ID17920538972022715日销售该批商品,717日在打包发货阶段被查扣,现相关视频已被下架。从快手小店调取直播间销售侵权商品的记录,因平台有敏感词不得出现,故当事人用其他商品名称代替,经其比对确认,具体如下:⑴BOY长裤,售价每件25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21;⑵BOY T恤,售价每件25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35;⑶BOY上衣,售价每件18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33;⑷adidas 短袖上衣,售价每件18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24;⑸adidas长袖上衣,售价每件25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34;⑹adidas防晒上衣,售价每件18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20;⑺adidas长裤,售价每件18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42;⑻adidas运动鞋,售价每双69元,平台中产品名是a06 灰蓝;⑼NIKE长裤,售价每件25元,平台中产品名是闪电购女鞋49;⑽NIKE运动鞋,售价每双59元,平台中产品名是21155卡其。另查明,根据宣传海报LOUIS VUITTON包(58052)、(80530)、(58048)每个价值25元;LOUIS VUITTON包(58050)、(58002)每个价值35元。侵权商品共计3966件,违法经营额共计886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各自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及商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现场情况及商品外观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商品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从快手小店调取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订单和价格的截图、宣传海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情况。

6.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授权的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格洛联营公司及授权的安格洛(广州)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和北京维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及授权的沈阳思博慧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及授权的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荣达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书、承诺书、鉴定报告或鉴定证明等材料,证明商标权利人和其被委托人的身份、对涉案商品的鉴定情况。

7.我局从快手平台调取的用户ID1792053897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快手上的账号及视频情况。

8. 周欢与***的《民事调解书》、***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释放证明书》、《因病或非因工(公)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就医看病的材料复印件,证明周欢与***的关系及困难情况。

20228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3-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当事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周欢与***共同育有****,两人靠经营天津河北区淘码百货商城为生,***为刑满释放人员,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还负责抚养与前妻生育的***,经济较为困难。综上考虑,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966件(详见财物清单(津市监北稽强制〔20223-3号));2.罚款10637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