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2-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益安颐养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室(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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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营业执照92120105MA81XET80M | ||
单位 | 名称 | - | |
注册号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其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9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2-2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益安颐养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室(罗平)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5MA81XET80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平
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有7块荣誉证书,分别为“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中国健康服务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全国健康服务行业十佳诚信连锁品牌”、“中国健康服务行业驰名品牌”,对应的企业名称均为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书左下部印有查询二维码及查询网址(http://www.315-gov.com.cn),执法人员现场扫描证书二维码查询显示“该域名已过期,不能正常访问,续费后可恢复使用”。
同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标注有“天杰地祥.中医定向透药治疗 中医外治法的实用新技术 治疗原理 中医定向透药疗法是经提纯、磁化的中药粉,在电、磁、远红外的作用下转化为药气离子,由被动渗透转为主动渗透,直达病灶部位,促使局部病灶组织微循环加快、毛细血管扩张、汗腺孔扩大、新陈代谢旺盛,起到活化组织细胞、活化病灶、强化机能的作用,从而达到安全有效的康复理疗效果”等内容的宣传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出处及相关科学依据。
案发当日,当事人已自行将上述7块荣誉证书及宣传牌撤下,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依法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断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电器修理,注册日期:2022年04月19日。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520元,自该公司购进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主机6台、治疗仪专用增效垫60只、治疗仪专用渗透液60瓶用于经营中使用,上述产品外观及外包装均标注有“天杰地祥”字样。
经核实,当事人购进的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甘械注准20182260005;注册人名称:天水华大康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甘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003号;结构及组成部分:多功能治疗仪由主机、效应带、脉冲组件、增效垫和渗透液组成;适用范围:适用于关节炎、肩周炎、腱鞘炎、网球肘、及县委组织炎、软组织挫伤、腰肌劳损、肌肉酸痛、骨质增生引起的腰腿疼、类风湿、前列腺炎、颈椎病的治疗;可用于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症、中风后遗症、急慢性支气管炎、痔疮、注射后反映硬结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可用于肠胃功能紊乱、痛经等妇科疾病的保健和预防,脉冲功能可单独用于高血压、眼疲劳和老花眼的治疗和保健;批准日期:2021-09-29,有效期至:2023-01-28;运营企业: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单位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进货单据、生产企业天水华大康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予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为增加消费者认可度,进一步促进消费,当事人通过陌生人电话推销,在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制作了“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中国健康服务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全国健康服务行业十佳诚信连锁品牌”、“中国健康服务行业驰名品牌”7块荣誉证书,经执法人员扫描荣誉证书上印制的二维码及登录查询网址http://www.315-gov.com.cn查询显示“该域名已过期,不能正常访问,续费后可恢复使用”,通过工信部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315-gov.com.cn”显示暂无数据,当事人认可执法人员的查询结果,上述7块荣誉证书为当事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同时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公司未真实获得过上述荣誉。
当事人使用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向有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为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在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编写设计了含有“天杰地祥.中医定向透药治疗 中医外治法的实用新技术 治疗原理 中医定向透药疗法是经提纯、磁化的中药粉,在电、磁、远红外的作用下转化为药气离子,由被动渗透转为主动渗透,直达病灶部位,促使局部病灶组织微循环加快、毛细血管扩张、汗腺孔扩大、新陈代谢旺盛,起到活化组织细胞、活化病灶、强化机能的作用,从而达到安全有效的康复理疗效果”的宣传内容,并制作成宣传牌悬挂于营业场所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出处及相关科学依据。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对其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使用单只增效垫治疗一次,收费48元,一次治疗时间为连续60分钟,不予累计;多只增效垫或加时治疗以此类推。因当事人自经营以来未建立账目明细,因此具体的经营情况无法统计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罗平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张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进货单据、生产企业天水华大康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予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当事人使用的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产品基本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悬挂荣誉证书上印制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及登录查询网址http://www.315-gov.com.cn进行查询的页面截图、执法人员通过工信部ICP备案管理系统对域名“315-gov.com.cn”进行查询的页面截图、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其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于案发当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2-2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增加消费者认可度,进一步促进消费的目的,在天津天杰地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制作了7块荣誉证书及相关宣传牌,对其提供服务所使用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运营企业曾获荣誉及治疗原理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其次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使用的DGN-1C型号多功能治疗仪属于经国家批准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针对某些适应症状确实存在治疗和保健功效,且收费标准相对合理,社会危害性较小。办案部门认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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