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望处罚〔2022〕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仕女茶庄(陈仕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05MA06JRA2X4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23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望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仕女茶庄(陈仕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JRA2X4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钟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仕玉
身份证号码:35072519740125302X
2022年8月4日,我局接到相关举报人称天津市河北区仕女茶庄向其销售的白茶茶饼(产品名称:野生老白茶(紧压装);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克;执行标准:GB/T31751-2015;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4年3月18日)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GB/T31751紧压白茶:发布日期2015年7月3日)。根据以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涉案福鼎白茶,当事人供述曾向相关举报人销售过上述福鼎白茶。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不销售上述福鼎福鼎白茶,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通过向同行购进4饼福鼎白茶,以350元/饼(带礼盒)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4饼福鼎白茶(产品名称:野生老白茶(紧压装);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克;执行标准:GB/T31751-2015;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4年3月18日)共计1400元。开具了编号为2045297的收据内容为:白茶饼礼盒,数量4,单价350,金额1400。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福鼎白茶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信息。上述福鼎白茶包装上显示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GB/T31751-2015为《紧压白茶》,该标准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该福鼎白茶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涉案食品货值合计14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签中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的福鼎白茶的行为,符合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茶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述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4.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笔录、当事人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供货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消费者提供的涉案白茶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涉案白茶的具体情节;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751—2015),证明该标准的发布时间及实施时间。
2022年9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望罚告【202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的福鼎白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茶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茶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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