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2〕1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70049635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茹克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伪造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2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2〕193号
当事人: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004963501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富瀛洲花园11-2-1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茹克强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接到天津市河北区民宗委来函,函称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在进行食品销售过程中涉嫌违规行为。违规食品“牛角面包”供货商为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随函附件包括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舆情的调查情况和相关情况说明。2022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地址为该公司办公场所,经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牛角面包(净含量:160克/袋,生产日期:20220905,标称生产者: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商品的销售票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接到兴耀批发市场旺鑫通批发部以4.5元/个的价格,电话订购牛角面包2400袋(其中100袋为清真食品),9月2日,当事人通知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2400袋牛角面包,并未告知其生产清真面包,9月6日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将上述2400袋牛角面包送到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杨江锋在未征得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擅自篡改标签,将生产企业改为天津德顺桂祥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改为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104国道北侧11号(天津新世纪产业区内),在公司打印出100张假标签,并替换了由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100袋牛角面包。于2022年9月6日送往兴耀批发市场旺鑫通批发部。经查,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在进购涉案牛角面包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并对涉案牛角面包进行了召回。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茹克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杨江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2.天津市河北区民宗委来函及其附件,随函附件包括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舆情的调查情况和相关情况说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食品标签、当事人伪造的天津德顺桂祥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标签。证明当事人伪造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成品出库单、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证明天津市麦香利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2022年1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2〕19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伪造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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