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07 11:07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处罚〔2022〕18号

当事人: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73142974P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志成路130号(自创区河北分园科技招商展示服务中心201-06室)

法定代表人:侯延军

2022年8月8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收到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红执案移[2022]83号),该局在调查假冒专利案中,发现天津市红桥区世纪福又顺超市销售的涉嫌假冒专利的西域莎莎番茄调味酱是从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2种包装的西域莎莎番茄调味酱,其中生产日期2022年2月18日的西域莎莎牌番茄调味酱(198克)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930196393.8”字样。

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930196393.8”字样的西域莎莎番茄调味酱从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进货。当事人于4月2日从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进货西域莎莎番茄调味酱(70g)55箱,已无库存;进货西域莎莎番茄调味酱(198g)5箱零12罐,已无库存。2022年4月20日进货的西域莎莎番茄调味酱(198g)5箱,售出3箱零17罐,库存剩余1箱零31罐。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红桥区世纪福又顺超市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930196393.8的西域莎莎番茄酱(198g)20罐,售价2元/罐,共40元;销售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930196393.8的西域莎莎番茄酱(70g)50罐,售价1.1元/罐,共55元;销售给下游零售商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930196393.8的西域莎莎番茄酱(198g)17罐,售价2元/罐,共34元;合计129元。

当事人购入上述商品时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查验了供货方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的有关资质。因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进货单上收货人与当事人名称不符,执法人员向进货方所在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回函确认该票据确为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开具。

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显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西域莎莎番茄酱包装上标注专利的专利权已于2018年9月25日终止。上述行为满足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1份,案件协助调查函及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具体情节、进货来源及对假冒专利产品的知晓情况;4. 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2〕1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仍在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假冒专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与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知晓违法后立即封存假冒专利产品,停止销售。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且未发现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处罚款的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责令停止销售,但免处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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