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莎莎文具店(徐莎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05MA06A5C74Q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92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2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莎莎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A5C74Q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红光中学对过平房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莎莎
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红光中学对过平房30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店经营场所发现哈德门(纯香)、中华(硬)等11盒香烟。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津市监北建先登〔202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以184元/条的价格卖给红光中学学生嘎桑顿典1条利群牌香烟(红),销售金额共计184元。当事人称嘎桑顿典通过微信向其购买香烟,涉案的利群牌香烟(红)是其于2022年12月18日从正阳烟酒行购买的,共计购进1条,花费17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凭证,经营场所发现的哈德门(纯香)、中华(硬)等11盒香烟为当事人自用,且当事人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84元,违法所得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徐莎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刘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红光中学学生嘎桑顿典的情况说明书、当事人与嘎桑顿典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向嘎桑顿典销售利群牌香烟(红)的照片、当事人购买涉案利群牌香烟(红)记录、嘎桑顿典向当事人转账的微信记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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