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名称 |
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MA071LF60Q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宋宪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10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1LF60Q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何兴庄村委会增1号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宪元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2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包含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情形的广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到达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何兴庄村委会增1号3楼306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有门牌“易美臻容会议室”,敲门后无人应答,当时该经营场所未开展实际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但受到疫情影响始终未开展实际经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与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全网营销系统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为: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当事人业务在易美针秀网站(e***c.com)上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相关宣传内容全部由当事人提供。从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9日为止,共计3年。协议中包含广告宣传的套餐,涵盖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等方面,广告金额共计3500元。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4日起,开始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在2023年2月左右关闭了网站。经查,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属于医疗广告13,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并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称在广告中宣传的“一次成型、终生美丽,目前国际上技术含量最高、成型最自然、速度最快,保持时间最长的双眼皮成型操作技术”,“一针瘦塑型系列 项目是易美中医微整形在近10年专业减肥基础上,有多位减肥医师和中医针灸医师经过多年科研攻关和反复临床试...”等广告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广告中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宋宪元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孙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当事人与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全网营销系统销售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网站已关停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的事实。
2023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3〕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规定。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当事人已及时将网站下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由于疫情影响始终未开展实际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行为,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