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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72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2-10 15:31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SC21120102110336731),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洪丹地利生鲜超市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鲫鱼(抽样单编号: SC21120102110336731,购进日期:2021年9月6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以2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3.278公斤鲫鱼。上述鲫鱼被抽样1.648公斤,1.63公斤鲫鱼于9月6日至9月8日期间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元;2、罚款10000元。

2021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1〕52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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