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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9 09:3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 GZJ23120000001843872),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白金影水果店销售的砂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砂糖桔(抽样单编号:GZJ23120000001843872,抽样日期:2023年11月7日),检验结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砂糖桔14.875千克,进货价16元/千克,销售价30元/千克,货值金额共计446.25元。上述不合格批次砂糖桔均已售出,其中,3千克出售给检验机构,11.875千克通过零售渠道售出。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桔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砂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不罚〔2024〕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批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接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整改。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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