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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24 16:01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DBJ24120102115034323),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唯琴蔬菜店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葱(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2115034323,抽样日期:2024年7月23日),检验结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葱5千克,售价6元/千克。其中,3.1千克销售给抽样人员,剩余1.9千克通过零售渠道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0元。截至8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葱均已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凭证和供货方经营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整改,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30元;3. 罚款人民币6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春处罚[2024]120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批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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