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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14:44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 DBJ24120102115532993),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孙玉旗快餐店提供的餐具(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餐具(餐碗)(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2115532993,抽样日期: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当事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当事人的餐具为自行清洗消毒。因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餐具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中处罚【2024】124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严格执行清洗消毒流程,加大餐饮具冲洗力度。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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