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闻动态  》 公示通告  》 抽检抽验信息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DBJ24120102110735470)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03 10:48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DBJ24120102110735470),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销售的大麦茶(代用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麦茶(代用茶) (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2110735470,抽样日期:2024年7月29日,生产日期:2024年5月5日,标称生产企业:杭州忆江南茶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0.015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大麦茶(代用茶)10袋,规格型号:180克/袋,单价21.6元/袋,货值金额216元。其中,8袋出售给抽检机构,2袋由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要了供应商的资质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前并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大麦茶(代用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尽到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大麦茶(代用茶)2袋予以没收,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新处罚〔2024〕116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麦茶(代用茶)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批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接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整改。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