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DBJ24120102115934545),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德佑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拌海蜇(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拌海蜇(自制) (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2115934545,抽样日期:2024年8月16日,生产日期: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蛰头原料67.5公斤,货值金额195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已无不合格批次食品原料蛰头。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要了供应商的资质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前并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蛰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尽到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上不罚〔2024〕15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拌海蜇(自制)非餐饮加工环节导致的,当事人制作菜品时未添加相关食品添加剂等。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整改,对蛰头原料供应商进行了更换。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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