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东〔2019〕143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把好源头关,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
在我区范围内,自2019年4月15日起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公安机关自2019年4月15日起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及CCC认证标准,不受地域限制,只有通过目录审批的车型才能准予登记上牌照。
三、加强电动车路面交通执法
市公安机关以全市主要路口、路段为重点,大力推进非机动车违法采集电子警察建设,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协同配合
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公安局,要加强沟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监督工作。
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推动、检测认证服务等相关工作。
工作部门联络人:
区市场监管局:李国庆 电话:24132107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杨凯钧 电话:13752135985
区公安局:王立强 电话:24162137
附件:1.《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
2.《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 区公安局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