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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培训讲稿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0 14:36

保密工作培训讲稿

 

一、保密的历史

    英国早在1911年就通过了《官方保密法》,我国于195168日颁布了第一部保密方面的法规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当时对需要保密的事项统称国家机密。当时保密范围很宽泛,几乎包括所有的国家事务,但没有规定定密程序和保密期限,所以到处都是秘密。1988年我国出台了《保密法》对定密、保密范围、保密期限、清理、变更、解密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2010429日修订后的《保密法》颁布,在定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

二、关于秘密的几个概念

(一)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秘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保密期限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和10年,密级和保密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变更。

(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三)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三、保密与政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

20074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2008428日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规定,对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津市场监管东2017227)、《关于印发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东2017228)、《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东2017228)对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和分工。

在这里再讲一下,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领导相关信息,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联系方式等;(人事科)

2.本部门制定的主动公开文件;(各科室、大队、协会)

3.本机关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办公室)

4.重点领域综合统计数据与分析;(办公室)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涉密),年度应急培训演练及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办公室)

6.产品召回相关信息;(质监科)

7.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其他行政行为备案类事项。如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审批、备案类结果、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等办事指南、须知类信息,以及责任单位(部门)、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等;(行政审批科、特设科、质监科、计量标准化科、食品监管科、各监管所)

8.在本级机关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市场科)

9.行政处罚类信息按照国务院和三总局的要求予以公开;(各执法科室、监管所、大队) 

10.重要干部任免等相关信息; (人事科)

11.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专项执法检查、整治等行政执法信息活动;(各科室、所、大队、协会)

12.抽验检测信息,包括“四品一械”、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食品、药品、特设、质监

13.消费警示信息(消保科)

14.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

15.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按职责)

(二)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

2007年4月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2008年4月28日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规定,对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局的三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中也规定要进行保密审查,请大家检查一下保密审查的落实情况。见表

四、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一)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二)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保密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保密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全体涉密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4)

(五)涉密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局涉密人员情况见《保密干部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5)

第三章 定密工作程序与管理

(略)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登记、政审、签订保密责任书、岗前、在岗培训,离岗教育,出国出境。

第五章  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清退、销毁

第六章  计算机与上网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章  涉密设备、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八章  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要害部门、部位保密

办公室和党建科为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为要害保密部位。

 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

一般在六月份集中一周开展“保密宣传周”活动,具体有“五个一”,一是召开一次保密领导小组会议;二是集中学习保密各类会议文件精神;三是开展一次《保密法》专题学习活动;四是开展一次向全社会宣传保密的教育活动;五是开展一次自查整改。

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涉密人员管理情况;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涉外工作保密管理情况;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略)

第十  法律与行政责任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接受相应的处罚。

对发生保密案件与事故的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保密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当前的与保密有关的几项工作

1.对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进行自查,重点自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的使用情况;

2.建立、《非涉密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

3.开展保密教育。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部门:                                                  填报日期:2018      

序号

时  间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同意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同意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同意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同意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承办人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