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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23 16:17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市场监管东〔201859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抽验品种及批次

抽取面膜类产品6批次,祛斑/美白类产品6批次,防晒类产品4批次,烫发/脱发类产品(物理脱发类产品除外)3批次,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3批次,养发类产品1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4批次,共计27批次。注意在抽样过程中进口化妆品抽检占比不少于抽检总数的15%。

二、抽样工作

1.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的要求进行。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3.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总局网站查询并认真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

4、此次抽样应在化妆品经营环节进行,包括:集散市场、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网络经营店、商场和超市等。不能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抽样力度,商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应≤40%。

5、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示齐全,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每个产品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的需要。抽取的样品分4份封签,3份送检、1份独立包装自存用于核查确认。送检样品要分别用透明塑料袋封样、贴上封签、写明编号,封签信息要填写完整。具体采样量要求参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

6.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采取买样,买样开具的发票应在空白处标明“化妆品抽样”字样。

7.抽样过程中,个别品种批次无法按照抽检方案完成抽样任务时,需提前报委药化流通处予以协调调剂,抽样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抽样品种批次或跨辖区抽样。

三、时间要求

1、抽样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录入化妆品抽样数据,并应在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录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数据管理平台。

2、送样及平台数据录入工作完成时间要求;面膜类产品3月15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3月31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防晒类产品4月30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5月31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养发类产品6月30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烫发/脱发类产品(物理脱发类产品除外)7月31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祛斑/美白类产品8月31日前完成送样及录入。

四、其他要求

1、抽验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国家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任务。

2、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舆情关注高的品种、既往抽检不合格企业或产品和既往发现问题较多场所的抽检力度,提高不合格产品发现率和上报率。

3、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药化流通处及相关部门。

4.抽验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0180319

 

(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3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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