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东升建筑材料经销处吊销营业执照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8 11:1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东升建筑材料经销处吊销营业执照案 天津市河东区东升建筑材料经销处 120102000040186   刘金强 津市场监管东新工处[2017]322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自2014年以来连续三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行政强制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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