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佳弘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8 11:4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范例及填写说明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鑫佳弘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天津市鑫佳弘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120102000137757 马恩城 津市场监管东鲁工处字(2017)398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自2014年以来连续三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行政强制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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