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对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销售不合格商品负主管责任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4 14:25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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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对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销售不合格商品负主管责任案刘剑(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工作人员)
  津市场监管东质罚【2018】3号2017年11月8日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来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商品检验报告2份,。反映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该超市工作人员刘剑对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副主管责任。2016年11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已查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经销的不合格商品男式长裤是从缙云县新川服饰有限公司购进的规格型号:XL(180/88A)进货数量15件,进货价格31.6元,销售价格49.9元,销售7件,用于抽检1件,由于管理不善卖场丢失2件,当前库存5件,货值金额748.5元。YD女士加绒卫衣AQ-15是从青岛伊顿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型号:XL170/96A,进货数量17件,进货价格55.5元,销售价格99元,销售8件,用于抽检1件,当前库存8个,货值金额1683元。总货值金额2431.5元。
上述两个商品2017年10月27日经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所检内在质量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规定,判定该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接到商品抽检报告后,并在执法人员询问中,表示对上述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要求商品复检。当事人作为单位主管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商品验货制度,致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卖场,对此应负有主管责任
罚款《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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