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澳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8〕5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15 16:08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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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澳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天津市澳盛超市有限公司91120102351535947c 陈优财 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8〕59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51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859

事人姓名或者位名:天津市澳盛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件名号码: 营业执照》一社

91120102351535947c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56金地紫广地下一局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优财

   法事:2017年12月13日,我局接举报举报:“在天津市澳盛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格地炫彩起泡酒(超市标称甜甜起泡酒):6938576266992、生:山杰尔斯酒有限公司,有生产许,生日期2017年6月22日. 其配料表中添加“食用珍珠粉”是保健品原料,普通食品禁用”。事人2017年9月10日在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购进格地炫彩起泡酒12(已不再经营),事人和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是联营关系。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是在天津市河北区*食品售中心进货事人在进货时,只查验了其供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没查验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天津市河北区*食品售中心是在芬河市*经贸有限公司进货。在2018年1月8日提供了其进货商家的资质证印件及沂*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印件。我局在2018年1月9日函,2018年1月31日收到,沂市食品督管理局(临兰)食药监协函【2018】73号证明:山东杰尔斯酒业有限公司没办过食品生产许且也发现这个的存在。2018年1月9日函2018年1月29日收到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2018)13明天津市河北*食品销售中心所提供的进货商家的资质证印件及临沂*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印件是芬河市*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15日函,2018年4月2日收到临沂*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说明,其公司未生产过格地炫彩起泡酒。以上事实证事人售的食品是无食品生产许食品。举报其配料表中添加“食用珍珠粉”是保健品原料,普通食品禁用。事人售的格地炫彩起泡酒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用珍珠粉”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上述行为满足其他不符合法律、法或者食品安全准的食品、行成要件。事人售的格地炫彩起泡酒价是*元/价是68元/。(利反点*%)共购进12瓶。2017年11月26日售了2、2017年12月2日售了9,剩下1瓶没售,2017年12月13日退回了供商(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货值748元、法所得119.68元 。                

主要据:

1、2017年12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事人售食品的事

    2、2017年12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明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停的事

3、2017年12月14日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证复印件各一事人经营资格的事

4、2017年12月14日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事人委托合法的事

5、2017年12月25日事人提供天津市河北*食品售中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证复印件各一明其经营资格的事

6、2017年12月25日天津市河北*食品售中心提供经营者委托、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明委托合法的事

7、2018年1月8日天津市河北*食品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明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进货的事

8、2018年1月8日天津市河北*食品售中心提供其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出库单检测报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源的事

9、2018年1月8日天津市河北*食品售中心提供沂*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证复印件各一明其售的源于生产厂家的事

10、2018年2月12日事人提供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证复印件各一,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事人供经营资格的事

11、2018年2月12日事人提供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进货印件一事人供进货的事

12、2018年2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明其进货发货的事

13、2018年1月29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2018)13明天津市河北*食品售中心所提供的进货商家的资质证印件及沂*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印件是芬河市*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事

14、2018年1月31日沂市食品督管理局(临兰)食药监协函【2018】73明山杰尔斯酒有限公司未食品生产许且企不存在的事

15、2018年4月2日收到临沂*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是该企业生产的事实;

16、2018年4月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超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的事实;

17、2018年3月1日当事人提供进货入库单及销货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销货的事实;

18、2018年3月2日当事人提供退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退货的事实;

19、2018年2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提供退货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退货的事实;

20、2018年2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提供准予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营业执照注销的事实;

21、2018年2月12日当事人提供联营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和供货商关系的事实;

2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一份;

对当事人述、申或者听的采及理由:

            

事人无述、申及听 。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或者食品安全准的食品、食品添加、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 一、二款“反本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督管理部门没法所得和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可以收用于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或者食品安全准的食品、食品添加的,依照前款处罚”的定,事人的法行令停止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法所得119.68元;2、款7.5万元。                   

事人于收到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中工商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行、中光大行天津分行、浙商行股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第一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之日起六十日天津市市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请复议,也可以于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信息公示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事人可以申本机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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