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洪站羊汤馆 (业主刘洪站)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25 13:5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洪站羊汤馆   (业主刘洪站)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天津市河东区洪站羊汤馆   (业主刘洪站) 92120102MA05TK0P9P                                        刘洪站 津市场监管东新罚[2018]71号 2018年3月23日上午,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万新村13区10号楼4门101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处经营一家店名为“吉顺羊汤”的个体商户,面积约为15平米左右,店内有桌椅四套,冷藏柜1台,套间内为操作间,有不锈钢操作台一台,店内有一人为店主刘洪站。该个体户提供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天津市河东区洪站羊汤馆”,但未提供食品摊贩备案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场监管东新责改〔2018〕11号),4月10日再次到该店检查,当事人仍在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制售经营。 罚款1100元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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