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龙之敏过桥米线店(李云龙)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13:3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龙之敏过桥米线店(李云龙)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天津市河东区龙之敏过桥米线店 92120102MA05WE0B47   李云龙 津市场监管东沽罚〔201885 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场监管东沽责改[2017]4-9号、津市场监管东沽责改[2018]4-7),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当事人两次均未整改。上述行为满足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罚款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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