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申请周期检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及未定期检定的压力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2 15:3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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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申请周期检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及未定期检定的压力表案 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 91120102093565173F
史健恒(Jason John Stinson) 津市场监管东计标罚〔2018〕123号 当事人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压力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70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计标罚〔2018〕12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02093565173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负 人): 史健恒(Jason John Stinson)

 

违法事实:2018年5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在其住所设置的锅炉房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锅炉房内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共有18个燃气探头和1台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该控制器具有燃气浓度显示功能,生产单位为“**有限公司”,器具上无检定合格标志;2.锅炉房中装有锅炉进水循环泵4台,各装有2块压力表,此8块压力表上均无检定合格标志;3.锅炉房中装有热水循环泵(高区)3台,每台泵上装有2块压力表,此6块压力表中,有3块压力表贴有检定合格标志,标志上检定有效日期均为2016年12月,另外3块压力表均无检定合格标志;4.锅炉房中装有热水循环泵(低区)3台,每台泵上装有压力表2块,此6块压力表中,有3块压力表贴有检定合格标志,标志上检定有效日期均为2016年12月,另外3块压力表上均无检定合格标志。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器,自2014年8月安装使用直至我局检查时,从未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使用的无检定标志的压力表没有进行计量检定;当事人使用的贴有检定标志的压力表在检定有效日期后未进行计量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申请周期检定以及使用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史健恒(Jason John Stinson)的护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的现场情况;3.对被授权委托人崔**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压力表《检定证书》,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没有申请周期检定以及使用的压力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0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 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以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用于安全防护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压力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和未定期检定的压力表,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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