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东区爱琴海购物公园佐伊鞋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 天津市河东区爱琴海购物公园佐伊鞋店 | 92120102MA05XK559Q | 熊波 | 津市场监管东质罚〔2018〕217号 | 当事人销售的西遇牌基础款罩衫经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判定该批次商品质量不合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1121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东质 罚〔 2018 〕 217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爱琴海购物公园佐伊鞋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2120102MA05XK559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东区琳科东路68号(爱琴海购物公园2F206)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熊波
违法事实:经查明,天津市河东区爱琴海购物公园佐伊鞋店销售的不合格基础款罩衫是从****购进。规格型号:L 175/92A,进货数量5件,进货价格**元/件,销售价格79元/件,其中1件用于抽检,销售3件,剩余1件,货值金额395元,获利**元。上述商品于2018年9月26日经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所检内在质量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规定,判定该批次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并在执法人员询问中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不要求复检。
主要证据: 1. 2018年8月30日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监测抽样单一份,2018年9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18-019713),证明该单位销售不合格商品第 1 页 共 3 页
的事实;
2、2018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1页;2018年11 月 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3. 2018年11月7日,当事人出具的不合格商品进销存数据单1份,证明该单位销售不合格商品具体数量、和货值金额。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构成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处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总计395元的1.75倍6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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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违法所得72元。 三、没收不合格基础款罩衫1件。(规格型号:L 175/92A)。
罚没合计:763.25 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缴款银行网点》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者 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8 年 11 月 2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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