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陈刚寿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制售案 | 陈刚寿 | 陈刚寿 | 津市场监管东沽罚[2019]62号 |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制售许可从事油条制售行为,涉及违法所得135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12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沽罚〔2019〕6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陈刚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2MA06GE8J4H
住所: 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涧桥村学屋组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陈刚寿
违法事实: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天津五合盛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果子制售已承包给陈刚寿(以下简称当事人)自主经营,而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述行为满足无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制售行为的构成要件。经查,当事人与天津五合盛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签订租赁协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350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且已于2018年11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9年1月9日办理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经营者陈刚寿的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询问调查笔录、进货票据;4. 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5.监督抽检的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复检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停止并改正了违法行为,已于2018年11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1月9日办理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同时,我局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制售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