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习罐自然足底按摩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01 11:1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习罐自然足底按摩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市河东区习罐自然足底按摩服务部 120102600229161   王立波 津市场监管东沽罚〔2019〕129号 当事人经营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是足底按摩服务,当事人未进行个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便进行“经络走罐”、“古法艾灸”、“中药泡脚”、“中药泥灸”的相关中医治疗业务项目,构成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要件。当事人2016年7月制做发布广告宣传册、广告宣传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依据,无法提供广告费用发票及制作广告公司名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2018年1月制做发布广告牌并悬挂店中墙壁,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内容合法性依据,广告费用发票及广告公司名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 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328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沽罚〔201912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习罐自然足底按摩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注册号12010260022916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荣兴温泉公寓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王立波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是足底按摩服务,当事人未进行个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便进行“经络走罐”、“古法艾灸”、“中药泡脚”、“中药泥灸”的相关中医治疗业务项目,构成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要件。当事人2016年7月制做发布广告宣传册、广告宣传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依据,无法提供广告费用发票及制作广告公司名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2018年1月制做发布广告牌并悬挂店中墙壁,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内容合法性依据,广告费用发票及广告公司名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

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及照片;2、责令改正通知书;3对王立波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19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东沽罚告[2019]

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有其他异议。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经停止涉及中医理疗业务,并撤下相关广告材料具有积极整改行为和消除社会影响行为,当事人仅提供按摩服务并不进行实体产品销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

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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