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东区广发来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 天津市河东区广发来餐厅 | 92120102MA05W4EB6L | 申传广 | 津市场监管东春罚〔2019〕133号 | 2019年3月6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存在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执法人员当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分别于2017年9月6日与2018年8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并现场提供了复印件,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在网上从事餐饮服务,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当事人已于2019年3月6日停止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 | 罚款1000元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已经取得营业执 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及时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食品安全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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