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 天津市思达商贸有限公司 | 91120102777318691M | 张培育 | 津市监东稽罚〔2019〕194 号 | 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 罚款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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