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鹏正鲲食品经营部(姜义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23 08:5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鹏正鲲食品经营部(姜义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天津市河东区鹏正鲲食品经营部(姜义昆) 120102600164691 92120102L797344637 姜义昆 津市监东向罚〔2019〕221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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