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柏杨麻辣烫店(都志才)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2 13:3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柏杨麻辣烫店(都志才)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天津市河东区柏杨麻辣烫店(都志才) 92120102MA05UJCM3P 都志才 津市监东常罚〔2019〕229号 天津市河东区柏杨麻辣烫店员工于2019年4月1日将混有异物的食品售卖给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16.7元,罚款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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