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齐乐餐厅(齐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评估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5 11:27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齐乐餐厅(齐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评估案 天津市河东区齐乐餐厅  92120102MA05QCD76M
齐乐 津市监东桥罚【2019】23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八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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