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伟年餐厅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安全评估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5 17:07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伟年餐厅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安全评估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东区伟年餐厅 92120102MA06FR403W 秦丽伟 津市监东新罚【2019】226号 2019年5月21日,我局接举报,举报人称在美团APP外卖中点餐时发现当事人的菜单中有川贝枇杷炖原只雪梨,川贝应该是保健食品可以添加,普通食品不能添加。2017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店内菜单上标有“川贝枇杷炖原只雪梨”菜品,售价30元。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继续销售该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
    依据《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川贝母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经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开始经营该产品,该产品未取得食品安全性评估。产品售价30元,原材料成本27元,截止到2019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卖出20份,获利6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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