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东区伟年餐厅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安全评估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东区伟年餐厅 | 92120102MA06FR403W | 秦丽伟 | 津市监东新罚【2019】226号 | 2019年5月21日,我局接举报,举报人称在美团APP外卖中点餐时发现当事人的菜单中有川贝枇杷炖原只雪梨,川贝应该是保健食品可以添加,普通食品不能添加。2017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店内菜单上标有“川贝枇杷炖原只雪梨”菜品,售价30元。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继续销售该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 依据《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川贝母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经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开始经营该产品,该产品未取得食品安全性评估。产品售价30元,原材料成本27元,截止到2019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卖出20份,获利6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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