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价格欺诈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9 15:4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价格欺诈案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911201027548323720
赵敏  津市监东稽罚〔   2019〕231号 当事人价格违法的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和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所指的价格欺诈,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所指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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