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利金成饭店(吕先兰)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19 15:2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利金成饭店(吕先兰)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天津市河东区利金成饭店(吕先兰) 92120102MA0601LGX7   吕先兰 津市监东新罚〔2019〕239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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