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米乐购食品便利店(刘荣耀)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20 14:1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东区米乐购食品便利店(刘荣耀)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东区米乐购食品便利店 92120102MA05MKKP8R 刘荣耀 津市监东新罚〔2019〕222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42元;
    2.没收“老米勒淡爽啤酒”21瓶、“三只熊”啤酒7瓶;
    3.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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