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东区阿峰锅巴菜(侯卫峰)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 天津市河东区阿峰锅巴菜 | 92120102MA05RMDNX5 | 侯卫峰 | 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9〕252号 | 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02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9〕252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阿峰锅巴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2MA05RMDNX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福东里24号楼公建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侯卫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6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市民于2019年6月9日早在美素锅巴菜店的外卖平台订购早餐一份,该店地址是天津市河东区福东路与建东道交口(中国邮政旁),花费14.5元,有相关凭证,用餐时发现餐品内有蟑螂,特来电举报该商家,望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2日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操作环节采取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措施现场并未在食品中发现蟑螂,但卫生设施有欠缺,因此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津市监东桥责改[2019]70号。还发现当事人在网上从事食品经营,但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锅巴菜是从*进货,并提供了该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凭证。在操作环节也采取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措施,经查在食品中未发现蟑螂,但卫生设施有欠缺。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1月4日开始在“饿了吗”平台经营外卖到2019年6月12日停止经营,当事人共经营了178天,平均每天卖5单,均每单卖10元,每单成本9元,每单挣1块钱。本案货值金额8900元,违法所得8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6月12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19年6月12日,“饿了吗”平台网页截图3张,证明其在“饿了吗”平台经营外卖的事实;
3、2019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供“饿了吗”网页截图3张,证实当事人在“饿了吗”平台停止经营。
4、2019年7月8日, 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网络餐饮的事实情节,和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2019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锅巴菜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
6、2019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网络餐饮资质。
7、2019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饿了吗”平台送餐合同,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4日起开始使用“饿了吗”平台进行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8、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网上经营资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的规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积极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锅1个、勺1个;2.没收违法所得890元;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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