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东区米建宏水产经营部(米建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东区米建宏水产经营部 | 92120102MA06JTMN3J | 米建宏 | 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9〕25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02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桥罚〔2019〕250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米建宏水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2MA06JTMN3J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津塘路175号朝阳菜市场内B17-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米建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6月5日,我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贝类 No:A2190117553101027C),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所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6日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和复检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7日凌晨从王顶堤批发市场一个散摊进的扇贝,具体摊位已经找不到了,进货票据也没有找供货商索要。当事人从该散摊购入了10斤扇贝,进货价3.5元一斤,一共花了35元。后又以5元一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了4斤,营业额20元,违法所得6元。依据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贝类 No:A2190117553101027C),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经营重金属超标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6月6日,抽验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证明从当事人处购买的扇贝经检测镉(Cd)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2. 2019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给当事人送达抽验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3、2019年7月11日, 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扇贝的事实,当事人营业额和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积极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9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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