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05 11:0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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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津市监监管东桥罚〔2019 〕 253号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 1.罚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04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监管东桥罚〔2019 253

当事人:田春明

住所(住址):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店                                           

 

2019515日接举报:“河东区二号桥东泰家园日间照料中心底商,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店无营业执照。” 

经查举报人举报的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店有营业执照及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店在2019319日停止经营。201941日,田春明经天津市河东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介绍在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店内经营。田春明在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部经营期间,没有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1941日开始经营至201961日停止,每天提供蔬菜、蛋类、肉类、米面油等,给物业和日间照料老人做饭,人数不固定,平均每天投入80元,货值金额4800元。因为是政府公益项目(服务于日间照料中心),目前政府还没有回款。                             

田春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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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举报单及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3、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的关系及无证无照经营的事实;4、田春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真实的事实;5天津市河东区兴泰小吃店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未同意田春明使用其证照经营的事实;6201965日照片一张,证明田春明停止经营的事实。

      201982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桥罚告〔201922号)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停止经营活动,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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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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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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