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思达商贸有限公司从无证处购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强生稳豪血糖仪(倍易型)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稳豪血糖试纸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16 17:0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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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思达商贸有限公司从无证处购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强生稳豪血糖仪(倍易型)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稳豪血糖试纸案 天津市思达商贸有限公司 91120102777318691M   
张培育   津市监东稽罚〔   2019〕 255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的规定 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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