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20 17:12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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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新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91120102MA06H4A77D
丁岚 津市监东唐罚〔2019〕412号 当事人向消费者散发了有“蘭·运动天津最大的健身连锁品牌”和“美国悍马健身器械”字样的宣传彩页,且无证据证明“蘭·运动”为天津最大的健身连锁品牌,店内实际未摆放“悍马”品牌健身器械,该宣传彩页是当事人委托数创(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印刷的,广告费用为1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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