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新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天津新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 91120102MA06H4A77D | 丁岚 | 津市监东唐罚〔2019〕412号 | 当事人向消费者散发了有“蘭·运动天津最大的健身连锁品牌”和“美国悍马健身器械”字样的宣传彩页,且无证据证明“蘭·运动”为天津最大的健身连锁品牌,店内实际未摆放“悍马”品牌健身器械,该宣传彩页是当事人委托数创(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印刷的,广告费用为1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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