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唐罚〔2021〕366号
当事人: 陈松洁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址):***************************
联系电话:***********
2021年5月10日,本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材料,举报人称河东区新开路与卫国道交口富豪新开门猫步天街底商407号或408号,有一个菜鸟驿站售卖矿泉水、冰糕和酒水,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举报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地点门口处悬挂有“菜鸟驿站”的牌匾,门牌号为新开路409号-10 ,店内有三个冰柜,分别放有冰棍、饮料、矿泉水、啤酒等预包装食品,墙上贴有价目表。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自2021年5月8日开始在该地点经营预包装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11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09号-10经营冰棍、饮料、矿泉水、啤酒等预包装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销售收入共计157.5元,违法所得为157.5元。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5月18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情况汇总表;
5、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局于2021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唐告〔202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申请办理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
2、罚款84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所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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