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2〕611号)送达公告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14 15:00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2〕611号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高乐高鲜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2MA05W0XM67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7号(原八号路副食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读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

    联系地址:***

    2022年4月18日,我局常州道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天津市河东区高乐高鲜果超市经营过期食品并到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如下食品:一、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二、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三、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四、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五、4个果丹皮,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其经营的相关涉案食品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审批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常强〔2022〕6号),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处理。并于当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执法支队办理。2022年4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17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延强〔2022〕4-3号)。2022年6月1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解强〔2022〕4-3号)。

    我局常州道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又于2022年5月13日到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经营如下食品:一、4瓶“大宇”牌辣椒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二、4瓶“大宇”牌麻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经现场检查发现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其经营的相关涉案食品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审批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常强〔2022〕7号),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处理。并于当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执法支队办理。2022年6月11日经审批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延强〔2022〕4-4号)。2022年7月11日经审批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解强〔2022〕4-4号)。

    因上述两案件当事人均为天津市河东区高乐高鲜果超市,且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经审批进行并案处理。并于2022年7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1.当事人获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2.当事人从北京大顺祺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的“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的“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的果丹皮,及未知处购进的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的“大宇”牌辣椒油和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的“大宇”牌麻油,经现场检查发现,共涉及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4个果丹皮、4瓶“大宇”牌辣椒油和4瓶“大宇”牌麻油在售时已超过保质期并依法予以扣押,均无存货。3.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品过程中,只查验了部分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证照、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等并保存相关凭证。4. 经查,因购进时间较长,部分涉案批次食品所涉及的进货票据较多,票据无法显示该食品具体批次,以及部分涉案批次食品购进时未查验和保存进货票据,均未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原因,无法直接确定上述涉案批次食品进货数量,案发时涉案批次食品已无存货,认定依法扣押的过期食品数量为进货数量。在涉案批次食品中,“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和果丹皮(店内销售时统称上述食品为的“精品山楂制品”,按实际称重重量予以计价)的进价均为20元/公斤,售价均为30元/公斤。经实际称重为2公斤,货值金额60元,无违法所得。“大宇”牌辣椒油和“大宇”牌麻油的进价均为3元/瓶,售价均为4元/瓶。货值金额32元,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合计9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高读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大顺祺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所售部分过期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合法来源;

3.对当事人店内所售过期食品开展现场检查的照片,检查视频和在售过期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常强〔2022〕6号)(附财务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延强〔2022〕4-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常强〔2022〕7号)(附财务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东常延〔2022〕2号)、于2022年7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收款电脑显示的“精品山楂制品”的销售情况截屏图片,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综支罚告〔2022〕4-11号),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购进的食品数量有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有受特定时期下疫情管控影响的客观因素。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二、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三、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四、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五、4个果丹皮,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六、4瓶“大宇”牌辣椒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七、4瓶“大宇”牌麻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2.罚款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二、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三、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四、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五、4个果丹皮,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六、4瓶“大宇”牌辣椒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七、4瓶“大宇”牌麻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3.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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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