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2〕675号
当事人:李春旭
身份证号:230231********1319
住 址:黑龙江省******************
联系电话:178********
2022年5月31日,本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办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关于转交办理相关案件线索的函》,反映静谈(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谈公司”)“通过建微信群、办所谓‘静谈养生’讲座,诱骗老人高价购买培元散、地龙参须汤等保健品,网上查这些东西登记的只是山药茯苓粉等保健食品,但一盒好几千,严重夸大功效,而且大肆宣扬长期吃高血压糖尿病药物的危害,宣传吃培元散会让肠胃吸收变好,高血压糖尿病药都可以减量,造成老人大量吃它们的保健品,排斥医院开的正常药物,延误治疗。”
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9月26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请求协助调查、登录网络直播平台管理后台、查阅静谈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合同、票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静谈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成立,并于2021年4月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及保健食品销售。由当事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出任法定代表人一职。
静谈公司共计销售五种商品,分别为玉珍决明茶(实物品名应为玉针决明茶)、稼穑培元散、地龙参须汤、十七物龟鳖膏和十二物草本足浴包,其中玉珍决明茶只有短期经营,已不再销售。以上五种商品除十二物草本足浴包为普通泡脚产品外,其他四种均为预包装食品。其中,玉珍决明茶产品类型为植物代用茶,配料含菊花、决明子、火麻仁等药食同源物品,由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稼穑培元散产品类别为固体饮料,配料含白扁豆、山药、茯苓、生姜、莲子、芡实、薏苡仁、人参等药食同源物品,地龙参须汤产品类别为植物饮料,配料含酸枣仁、沙棘、枸杞、桑葚、茯苓、火麻仁、人参、橘皮、干姜等药食同源物品,由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受静谈公司委托生产;十七物龟鳖膏产品类别为其他食品,配料含橘皮、黄精、桑椹、肉桂、龙眼肉、覆盆子、益智仁、黑芝麻、佛手、砂仁、高良姜等药食同源物品,由长春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受苏州雷允上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由静谈公司作为经销商;十二物草本足浴包由亳州市润源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苏州雷允上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由静谈公司作为总经销商。静谈公司对上述产品规定了市场统一售价,其中玉珍决明茶990元/5盒、稼穑培元散2980元/4盒、地龙参须汤1992元/6盒、十七物龟鳖膏1980元/2盒,十二物草本足浴包作为赠品,未单独销售。
静谈公司自开业至案发先后分别与天津倍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幸福驿栈(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世宪庆丰(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北享寿颐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签署《销售合同书》。由上述四家公司作为代理商负责对外开拓市场寻找终端经销商,以统一售价1.8折至2折的价格从静谈公司处购进商品,并以统一售价3.5折的价格售给终端经销商,由终端经销商按统一售价出售给消费者。期间静谈公司总销售金额为3040274.44元。
经当事人李春旭研判,当下网络直播带货成为销售主流,结合行业特点,为了方便客户观看以及更好地开拓市场、提高销量,决定改变传统宣传推广模式,改为利用网络线上直播的模式进行广告宣传。2020年11月14日,静谈公司与广州微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微赞直播流量版”技术服务合同》,开通“微赞直播”技术服务,约定合作期限为20个月,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后因需要,双方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11月11日,三次对合作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静谈公司成立栏目组,开设健康讲座“静谈养生”栏目,通过“微赞直播”平台对外播出,吸引公众观看,并专门聘请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副主任中医师担任主讲人,以提高讲座的可信性、权威性,从而提高推广效果。直播内容由主讲人根据静谈公司提出的讲座需求而定向准备,并按照静谈公司的要求进行讲解。直播采用提前录制视频,经当事人审核后在直播间播出的形式进行。在直播时,静谈公司会利用微信群将直播间链接分享给代理商并传导至终端经销商及客户或潜在客户。
自开通“微赞直播”技术服务以来,经过前期筹备阶段,“静谈养生”栏目于2021年8月8日正式开启直播,每期时长约20-30分钟不等,开播日期不固定。直播中,“静谈养生”栏目出现明示或暗示静谈公司销售的产品可以治疗相关疾病的情形。经查询“微赞直播”后台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7月7日,“静谈养生”栏目直播观看人数累计162612人,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该档栏目由静谈公司员工独立编辑、制作,上传,无法具体计算违法的广告费用。
当事人作为静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即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度从静谈公司取得收入为294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静谈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静谈公司、当事人李春旭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2.静谈公司与苏州雷允上健康养生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票据及产品相关材料、静谈公司与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票据及产品相关材料,证明静谈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来源;
3.静谈公司与天津倍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幸福驿栈(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世宪庆丰(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北享寿颐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书》、往来票据,证明静谈公司静谈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的销售代理关系;
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穗天市监函〔2022〕2146号),静谈公司与广州微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微赞直播流量版”技术服务合同》,与陈静签订的《聘用协议》、陈静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证明静谈公司利用“微赞直播”开设讲座并宣传产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与药品相混淆的事实;
5.《静谈养生》栏目直播视频光盘,“微赞直播”后台用户数据文件,证明静谈公司利用“微赞直播”开设讲座并宣传产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与药品相混淆的事实及情节;
6.对静谈公司委托代理人及静谈公司销售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微赞直播”后台数据截图,证明静谈公司利用“微赞直播”开设讲座并宣传产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与药品相混淆的事实情节;
7.当事人李春旭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扣缴明细、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证明当事人李春旭2021年度在静谈公司收入情况。
本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综支罚告〔2022〕4-19号),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静谈公司销售的商品为普通食品,其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微赞直播”,开设的“静谈养生”讲座中,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食品可以治疗疾病,易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食品与药品相混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经查询“微赞直播”后台统计数据,自2021年8月8日开播至2022年7月7日,“静谈养生”栏目直播累计观看人数162612人,观众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静谈公司在直播中聘请副主任中医师作为“静谈养生”栏目主讲人,最初几期该栏目以介绍老年人常见疾病及相关中医疗法为引子,到中期逐步过渡至中医药方及静谈公司所售商品配料表中包含的相关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期期深入,逐步递进,直至宣传到由静谈公司销售的与上述配方一致的商品。期间伴有明示或暗示其商品可以治疗上述疾病,并引导、推荐消费者“按疗程”购买商品。
本局认为,由于主讲人的副主任中医师身份,极易使得消费者误信广告,认为该商品具备等同甚至强于药品或医疗手段对相关疾病的治疗功能,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食用这些食品以恢复健康,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该栏目观看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本局已对静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李春旭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其2021年度从静谈公司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147060元。
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你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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