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06 11:51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2〕681号


当事人: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7MJP0A

住所(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3层5单元320

法定代表人:陈娟


    2022年1月24日,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转来的“关于段素林举报销售假冒‘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线索移交函”,段素林举报在河东区“格调·榴园”项目工地上有使用假冒“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审查,认为施工方涉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故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处理。2022年2月28日,立案调查;2022年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2022年10月18日,对天津市“东方雨虹”代理经销商进行询问;2022年11月1日,向当事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强制〔2022〕2-7号)。

    经查,天津市河东区“格调·榴园”项目工地的总包单位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防水专业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的二期防水工程分包给当事人,当事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该项目二期防水工程。签订合同后,当事人授权卢向东全权负责该项目二期防水分包工程。2021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段素林的举报,在河东区“格调·榴园”项目工地现场查获了559卷涉嫌侵犯北京东方雨虹公司“雨虹 YUHONG”、“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RC—701聚合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Ⅱ型4mm)防水卷材,上述559卷涉嫌侵权的防水卷材均为当事人在其承揽的“格调·榴园”项目二期的防水分包工程中待用。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查明,其中300卷为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已将上述300卷查实的侵权防水卷材移交给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另259卷无法查清的涉嫌侵权的防水卷材案件线索移交我局处理。

    2022年10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二号桥派出所出具了一份物品移交说明,将其作为证据的259卷涉案防水卷材移交我局。2022年11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强制〔2022〕2-7号),对上述259卷涉嫌侵犯“雨虹 YUHONG”、“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进行了扣押。

    我局在调查本案过程中,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居住在北京以及京津两地新冠疫情反复的缘故,经审批两次延长办案期限,通过对当事人和“雨虹 YUHONG”、“东方雨虹”防水卷材的天津经销商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询问的方式,现已查实:

    1.上述259卷涉嫌侵权的防水卷材系当事人“格调·榴园”项目的授权委托人卢向东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的侵犯“雨虹 YUHONG”、“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卢向东以当事人的名义将上述259卷涉嫌侵权的防水卷材待用于当事人承揽的“格调·榴园”项目二期防水分包工程中;

    3.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上述259卷涉嫌侵权的防水卷材的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商的主体资质,无法确认上述259卷侵权商品的购进价格。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向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东方雨虹”防水卷材的天津授权经销商)的业务负责人了解,ARC—701聚合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Ⅱ型4mm)防水卷材的市场价格为27元/㎡,即270元/卷;

    4.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违法经营额69930元(270*25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关于段素林举报销售假冒“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线索移交函》(津公河东函〔2022〕1号)一份、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津东公(刑)不立字〔2022〕1号)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二号桥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津东公(刑)受案字〔2021〕4309号)复印件一份、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侵权鉴定书复印件、举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维权请求书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第125888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份)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第951389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变更证明复印件、第151247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2449346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举报书、产品侵权鉴定书、保证书、维权请求书、产品价格证明、第125888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份)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第951389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变更证明复印件、第151247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2449346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及对涉案防水卷材的鉴定证明情况及涉案防水卷材的官方指导价格;

    3.2022年7月14日和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防水分包合同书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津塘路造纸五厂项目二期防水分包工程对卢向东的授权书、当事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确认的涉案侵权防水卷材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证明当事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的“格调·榴园”项目二期防水分包工程的事实情况,证明当事人在其承揽的防水分包项目中使用侵犯“雨虹 YUHONG”、“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的情况;

    4.2022年10月18日对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复印件、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当事人的两张防水卷材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渠道合作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天津尚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品牌经销商主体资格情况,证明涉案“东方雨虹”防水卷材的天津地区市场价格情况;

    5.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二号桥派出所出具的物品移交证明一份,证明将涉案259卷防水卷材移交我局的事实情况;

    6.对当事人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东综支强制〔2022〕2-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向当事人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网页截屏一份,证明对涉案侵权防水卷材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综支罚告〔2022〕2-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上述行为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特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违法经营额69930元(270*259)。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意见,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雨虹 YUHONG”、“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259卷;

    2.罚款5000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你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